
发布日期:2020-09-08 11:2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教代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工代表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由学校职能处室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职工代表为办好学校建言献策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党政领导加强与教职工群众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以学校教育教学为中心,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广开言路,为促进学校立德树人和科学发展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有较强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五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2.组织和引导代表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
3.收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分类,确定承办处室;
4.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案;
5.组织评议提案工作和评选优秀提案,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6.做好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六条 下列人员和集体均可提出提案:
1.三人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2.教工代表以代表组等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
第七条 提案应本着政治上的严肃性、事实分析的科学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要求,围绕学校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内容力求明确具体、符合实际。
第八条 书写提案应用教代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书写字迹要清楚,必须一事一案。提案一般应由案名、案由和整改措施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教代会期间,提案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规定提案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条 提案的审查,即决定是否立案和确定承办处室。
第十一条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内容和有关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准确地确定承办处室。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立案标准或提案反映以下内容的,不予立案:
1.反映个人私事;
2.应诉诸法律解决的问题;
3.涉及国家机密;
4.纯属部门内部的问题;
5.没有具体内容或无法确定承办单位。
对不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以其他适当方式送有关处室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小组可选择部分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调查,写出专题报告,交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审定后,作为教代会的“建议案”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要及时交办。教代会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随时交办。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提案,要认真对待,如确不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交办后一周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及时退回,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处室。对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办理的有关提案,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联系,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办理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应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难以解决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保证提案办复文质量,特规定:
1.提案行文应简明扼要,明确目的;
2.提案复文由承办处室交学校工会转提案者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或教研组的集体提案要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学校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可予以表彰;对无故拖延和不认真办理提案的处室予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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